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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省自主创新产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组织申报2009年度省自主创新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组织报送2009年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09年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项目的通知》,为了发挥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对接项目的落地转化,我委现组织开展2009年厦门市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项目(简称“6·18专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近日,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出台《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专利授权后再资助14万元;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国际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专利授权后再资助18万元。《办法》同时规定,对于在高新区内实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企业,可以优先获得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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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hongying 出处: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10-04-15 点击:295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市节能目标,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9]107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定》(厦常〔2008〕7号)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指标监测体系,加强目标责任考核

  (一)完善统计体系,定期公布指标。落实国家“三体系”方案(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工作方案),以适应节约型社会建设对能源统计工作的要求,坚持“分类指导,系统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全社会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各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建立和完善市、区级能源统计机构,配备相应统计人员。完善包括三次产业在内的全社会能源统计调查管理体系。

  落实能源统计公报制度,按季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情况,主要耗能工业单位产品能耗情况进行统计;每半年对全市和各区单位GDP、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进行统计;按年编制全市全社会能源平衡表,公布年度全市和各区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电耗等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重点企业能源消耗综合分析情况,作为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二)落实目标责任,加强考核力度。认真落实《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闽政文〔2008〕63号)和《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厦府〔2008〕102号),由市政府按年度下达节能指标计划,加强对各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综合考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年度考评结果,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区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评奖评优或授予荣誉称号,不准给予国家、省、市各级节能资金的扶持。

  每年1月底前各区政府应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每年1月底前重点用能单位应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推进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三)加强节能基础工作。根据国际国内先进节能标准,制定本市行业节能标准体系,加强指导各行业节能工作。制定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根据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支出财政资金,作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与激励标准。

  加强企业能耗计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规范能源报表,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使用制度。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标准配备和管理能源计量器具,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必须建立起省级以上测量管理体系,实行能源计量档案网上直报。加快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步伐。做好既有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推进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构建节能型产业结构

  (四)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认真贯彻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加快重点区域和工业集中区建设,促使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大力发展高科技、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项目,大力培育发展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科学仪器仪表、新材料、集成电路设计、电力电容等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

  (五)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通信及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媒体等现代服务业,推动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和现代服务业新业态的形成。加快发展旅游、商贸、社区服务等需求潜力大的产业,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实现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的目标。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节能产业。制定鼓励政策,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LED绿色照明、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主要是城市垃圾发电)等产业发展,大力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建设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热、光电转换、热泵技术制冷供热、风能发电用于公共照明等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启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材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

  (七)大力推进智能电网建设。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厦门地区智能电网建设进而推动电网体系的革新和升级,提升整个电力系统的优化管理,向公众提供更为可靠、稳定的电能;同时,向公众提供太阳能、风能等分布式绿色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的途径。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八)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从源头把好节能关。按照《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根据国家和省、市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九)建设节能示范工程。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重点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绿色照明、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等领域再推进23个节能示范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十一五”培育和建设100个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目标,并继续推动“十二五”100个节能示范项目的建设。对列入重点示范工程的项目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并通过技术交流会、现场推广会、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向全市推广。新、改建项目要以示范项目为标杆,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和措施。

  (十)强化工业节能。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的原则,抓好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为国家级重点,5000吨标准煤以上为省级重点,2000吨标准煤以上为市级重点)。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三色监管”制度,根据企业节能指标完成差、中、好情况分别确定红、黄、绿单位,定期公布并对红色单位督促整改。

  加强电力、石化、建材、纺织、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推广热电联产、锅炉智能控制、中央空调模糊控制、风机水泵变频、余热回收、冰蓄冷、高效照明、供配电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参照国家和省里的做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改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和奖励,根据《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项目取得的节能量,按年节能量每吨标准煤给予250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以引导和推动企业节能技改的积极性。

  每年组织、推动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通过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能效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标杆,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实现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重点工序能耗大幅度下降,部份企业能效水平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积极推广区域集中供热,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另行新建锅炉,已建锅炉要逐步淘汰。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广冰蓄能、水蓄能技术,实现大工业用电户在线监测,优化用电负荷,提高终端用电效率。

  (十一)推进建筑节能。继续抓好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标准的实施,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强化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建立建筑物的节能认定制度和能源效率的标识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建筑物用能能效指标。建筑物的设计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节能率50%的要求。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同时结合旧房改造,逐步推进旧住宅的节能改造。继续实施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制度,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产品。

  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建设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从2010年起,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集体式工厂宿舍等热水消耗量大的建筑,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并应与建筑实现一体化。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工程技术项目纳入工程监管体系,从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验收等环节规范管理;同时对可再生能源设备实行质量监督管理,推行产品认定、备案制度。结合我市南方气候特点,全面实施居住建筑外遮阳技术。卧室、起居室、书房等主要房间的南、东、西向外窗均应设置外遮阳设施。遮阳率应达到80%。

  (十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按照《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组织贯彻落实。

  (十三)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引导使用节能运输车辆,更新耗油大、污染大的营运公交车,推广使用天然气和混合动力公交车。2010年1月1日起,全市常规公交车辆更新应采用尾气排放达国Ⅲ标准的公交车辆。按照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总体思路,从2010年起,政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步购置、更新公交车辆,加快加气站配套建设。力争2010年建设3个加气站,更新400台公交车辆;“十二五”期间建设7个加气站,基本实现岛内公交车辆全部更新为尾气排放达国Ⅲ标准的公交车辆。鼓励推广使用节油器和燃油添加剂,由政府主导按照产品检测、专家论证、批量测试、规模推广的做法,逐步推广节油产品,降低油耗、减少排放。

  争创国家“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工程。制定争创国家“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城市方案。对政府部门公务用车、公交、出租、医疗、邮政、电力、抢险、市政、环卫及景区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用车在车型选配、路线区域选定、购置更换原则制定、配套设施建设、配套服务建立等方面统筹规划,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计划。研究制订产业扶持政策,落实推广专项资金,扶持和保证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配合电动汽车推广计划,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规划管理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中,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同步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配套服务系统的规划和建议。依托我市现有的汽车产业优势,首批投入50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进行试点,打造一至两条示范运营线路并逐步扩大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使全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1000辆,努力营造良好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示范运行环境。

  (十四)引导旅游商贸行业节能。积极推行《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标准,加大绿色旅游饭店评定力度。加强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温度调节与控制,认真执行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度的节能标准,降低空调能耗。加强手扶电梯的节能管理,安装自动感应装置实现按需启停。鼓励酒店实行一次性产品有偿使用原则,降低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开展旅游商贸行业的节能示范工程评选,引导和带动全市旅游商贸业加大节能力度。

  (十五)抓好农村节能。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鼓励在农村地区建设沼气池、普及节能灯和太阳能路灯、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逐步实现节能化和生态化。

  (十六)启动“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项目。要抓紧制定国家首批“十城万盏”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在我市采用财政资金新建的次干道和新建的重大市政工程的照明、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非阅读功能的照明、隧道灯和路灯等采用半导体照明产品。我市范围内现有公路和市政道路、公共场所、政府机关等更新照明灯具,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半导体照明应用产品。要多渠道、多层次推动示范工程,点面结合,建设若干示范工程。选择岛内若干示范路段、示范小区进行照明更换。力争到2011年,全市推广3万盏以上半导体照明灯具(包括城市道路、隧道、海岛、加油站、停车场照明等,不含景观照明),实现年节电约700万度,相应年减少CO2、SO2、NOx、粉尘排放9000吨。

  充分利用自然能源节约用电。在供电困难、对照明质量要求低的公园、景区、河道等采用太阳能路灯。对发光率要求较高的城市次干道,采用太阳能与市电相结合供电,达到节电与照明要求。

  四、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加快节能技术研发推广

  (十七)制定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推进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按年组织编制《厦门市节能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在网络、报纸和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设立专栏,进行宣传推广,制作宣传手册。完善节能灯推广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国家绿色照明推广办分配的节能灯推广额度。落实“禁粘”政策,全面开展“禁粘”工作,大力推广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混凝土砌块等自保温墙体体系和无机玻化微珠等墙体保温体系,推广节能门窗、遮阳产品,节能空调设备、绿色照明设施、节能利废建材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节能建材。

  (十八)培育节能服务体系,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培育咨询、设计、评估、审计等节能专业服务机构和节能服务市场,发挥社会节能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人才、信息、融资等优势,开展节能服务,推进企业节能技术进步。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扶持力度,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技术项目,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资金优先扶持。

  (十九)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和应用。把节能科技作为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快节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通过节能培育和带动新兴科技产业。充分发挥火炬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和各工业园区的作用,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各类科技专项经费要重点扶持节能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引导、扶持节能科技企业成长壮大。

  五、加强财政政策引导,加大节能资金投入

  (二十)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市、区财政要落实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重点节能产品与工程示范项目补助、宣传与培训、表彰奖励、能源审计等。市科技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我市节能项目。

  加快制定《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政策调控和产业导向作用,利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扩大产能与技术革新实施贷款贴息或补贴;对应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体系、新工艺、可再生能源或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程实行经济奖励;对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的科研推广给予资金支持。

  加大对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的财政投入,扶持“十城万盏”和“十城千辆”示范工程。通过支持新能源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应用,做好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推广补贴工作,培育应用市场,对具有推广意义的重大示范工程项目给予财政支持,提高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对可计算节能量的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节能量奖励制度。要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节能改造。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按节能量给予一定奖励。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项目投资的费用列支渠道由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办法确定。

  (二十一)扶持节能生产企业,建立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对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应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节能产品采用“甲供”方式。适时修订发布本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政府节能采购活动。鼓励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提高节能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二十二)拓宽融资渠道,发展清洁发展机制(CDM)。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服务创新,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按照信贷投放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节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力度,重点扶持节能服务业。发展清洁发展机制(CDM),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资金。

  六、完善监督检查体制,加强节能执法和服务

  (二十三)完善节能执法体制,加强节能执法检查。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法》、《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条例,制定出台《厦门市节约能源监察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我市节能监察活动,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监督和指导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工作。

  定期抽调各部门人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等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深入各区、各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节能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日常节能监察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节能综合执法检查,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节能监察。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情况的监察,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对新建建筑实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检查。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检查,提高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检测率。加强对能效标识执行情况的检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能源效率更高的节能产品。开展对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的检查,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十四)建立信息管理网络,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和服务。建立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管理制度,每年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组织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加强审核,每年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定期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做好节能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建立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报送和统计分析平台、月度能耗与节能指标报送及统计分析平台、节能管理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平台等,为开展节能管理和服务搭建便捷的工作共享平台。

  七、加强节能宣传培训,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二十五)加强节能管理培训。建立和完善节能培训制度,每年要组织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重点耗能设备操作员、能源统计人员、能源计量人员、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政府部门节能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节能专家到企业、社区、学校等单位开展讲座等。完善节能公共服务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力传播节能知识。

  (二十六)大力开展节能宣传,积极表彰节能先进。各新闻媒体、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能源供求紧张形势和节能重要意义,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宣传节能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形成全民节能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和“双增双节”活动。要认真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并给予奖励。

  各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实施本辖区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分别制定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等领域的节能工作实施细则,并有效开展各项行动。市节能办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和各部门各项节能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全市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0年3月8日